- 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
為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保障公務員健康權之旨,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,並應避免有未經指派加班或先簽退下班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。
例行性工作具有可預期性,請賡續透過人力盤點、彈性用人等方式妥為因應。透過檢討非必要勤務、業務流程簡化、資訊化或委外化等方式,於維持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之前提下,逐步降低人員加班時數;如有出勤時間過長情形,主管人員應瞭解原因以協助改善,並視其工時及業務量,建立妥適且及時之機制、排定各項工作之代理制度,避免由同一人員連續加班出勤之情形發生,以維護同仁健康權。
- 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、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「橙色」燈號,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;官網「國人赴陸港澳登錄系統及赴陸港澳易遭行為態樣」專區,已有建置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、「容易觸犯中共國安罪嫌之行為態樣」、「國人赴陸風險實際案例」、「赴陸提醒與建議事項」及「旅遊警示」等相關資訊。(專區網址:https://www.mac.gov.tw/cp.aspx?n=16F6C9D66219D903)。赴陸前請至專區參閱相關訊息,以了解赴陸風險。
- 人員赴陸港澳應辦理事項:
- 因公務事由: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所屬機關(構)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將赴港澳時間、行程、活動內容、成員名單及聯絡方式等,通報大陸委員會,以提供必要協助。
- 非因公務事由赴陸港澳,且未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:除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應於出境日三日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(構)。
- 如有會見或聯繫特定身分人員:
- 除具機密性質或緊急臨時之情形外,應於出境日一週前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(構),由所屬機關(構)通報大陸委員會。
- 臨時會見或聯繫者,應於返回臺灣後一週內,主動填具通報表通報所屬機關(構),由所屬機關(構)通報大陸委員會。
- 特定身分人員:
- 1.港澳官方人士。
- 2.港澳民意代表。
- 3.擔任大陸地區黨務、軍事、行政或政治性機關(構)、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者、或任職於中共駐港澳行政、軍事、黨務等其他公務機構者。
- 4.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駐港澳人員。
- 不分平日、假日赴陸港澳,不論是否為公務事由,行前應至差勤系統完成申請,並須於「國人赴陸港澳動態登錄系統」進行登錄,並影印送學校留存。
- 公務員申請赴陸港澳相關規定懶人包

更新時間:2025-10-28 11:19:08|點閱次數:216
